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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的通知
    2022-09-06 09:17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湖医党发〔2020〕68 号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已经 2019 年第三十次党
    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第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 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充分开展的需要。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共青团工作顺利进 行,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建设纲 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学校团委会的产生及工作职责

    一、团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团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校党 委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团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上届团委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

    3.讨论和决定本校共青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4.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5.选举产生学校新的共青团委员会。

    二、共青团委员会

    第七条 共青团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会)通过全 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后组成 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 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指示和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工 作,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

    第八条 团委会委员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委会 委员如因毕业、实习或其它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根据缺一补 一的原则,经民主推荐,团委考核,全体委员会通过,报校党委 同意,增补为新的团委委员。

    第九条 团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以下工作部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维权部、文艺部、青年传媒中心。

    第十条 学校团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拟订学校共青团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组织学校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青年学生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负责加强学校共青团组织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 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负责学校团员发展、团员教育以及推优入党工作;

    5.负责共青团干部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

    6.负责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体活动;

    7.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8.负责指导二级院(部)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学生会、

    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开展工作;

    9.负责团干部考核评优和二级院(部)团总支工作考核,做好团内评先评优、表彰工作;

    10.积极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为团员青年排忧解难;

    11.负责做好学生、团员青年思想动态的调研工作;

    12.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档案、统 计、OA、网站、教育阳光服务、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和财务报账 工作。

    13.完成分管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团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 导体制。全体委员会议实行列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 由团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由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决定学校共青团的有关重要工作;

    2.听取校团委各部门、各基层组织的工作情况汇报并讨论有关议题;

    3.审定推优入党人选;

    4.审定团内评优表彰;

    5.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团的全体委员会实行每学期集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天的学习研讨制度。学习研讨的主要内容是: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和团的重要决议和决定,重要的文件,重要的讲话;

    3.团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工作方法;

    4.兄弟学校、单位团组织的先进经验介绍;

    5.结合学校实际,研讨创新团的工作。

    三、团委书记

    第十三条 团委书记对外代表学校团委会,对内主持学校共 青团日常工作;执行党的指示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经常向党委 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并请示工作;抓好团委自身建设,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争取多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团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 代理书记工作,并具体负责团委某些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各院(部)团总支的产生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团总支在校团委和院(部)党总支领导下,由本院(部)团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每届任期两年或 三年。团总支的部门设置与校团委对应。团总支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院(部)团的工作;

    2.负责执行校团委的决定,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3.定期召开团总支委员会和团支部书记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工作;

    4.定期召开院(部)团员大会;

    5.根据校团委的工作计划,做好自身工作计划与总结,定期开展团的工作经验交流;

    6.具体负责落实团的组织发展与推优入党工作、团的评优评先与奖惩工作、团费收缴工作;

    7.指导院(部)学生分会、学社联分会的工作;

    8.举办院(部)业余团校,负责团总支委员及团支部委员的培训工作;

    9.保障团员的权利与义务,关心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

    10.做好新团员发展、团员注册登记和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11.完成校团委与院党总支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团总支书记主持团总支日常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并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团支部的产生及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团支部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维权委员、文艺委员各 1 名,在团总支领导与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由支部团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团总支审查, 校团委会批准,是团的基层组织。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班团的建设;

    2.负责执行团总支的决议、决定,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具体落实“推优入党”“团费收缴”“评先评优”“违纪处分”“团员发展”等工作;

    4.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团员开展学习、讨论、竞赛等活动;

    5.定期召开本班团员大会,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状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根据团总支的工作部署,做好支部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7.开展好适应本支部团员、青年特点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五章 团干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 所有团的干部都必须通过业余团校的培训,培训 的主要内容是:

    1.团的基本知识;
    2.团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3.团的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团的干部要注重在实践中的培养与锻炼,要善于
    学习,善于取长补短;要加强团工作的横向交流,开展支部间的 联谊活动;要加强写作能力、口才能力、组织能力、宣传发动能 力等的培养,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二十条 写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干部,表现突出者,可分期分批送入党校培训,进行重点培养。


    第六章 推优入党

    第二十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入党”)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章规定的基层组织任务之一。学校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入党”作为各项 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推优入党”对象的基本条件:

    1.有入党要求。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满一年的优秀共青团员;

    2.政治素质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拥 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接受党团组织的教育;

    3.组织观念强。服从团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团组织交办各项 工作任务,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团费;

    4.本职工作好。脚踏实地,勤勉敬业,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成绩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得到党政领导和团员青年的一致好评;

    5.模范作用大。能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团员青年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 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学期志愿服务学时达 6 小时; 7.学习成绩合格; 8.表现优秀,原则上获得一项校级及以上综合或单项奖项; 9.获得校、院两级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优入党”工作及审批的程序是:

    1.校团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的安排,制定“推优入党” 方案,部署 “推优入党”工作;

    2.各院团总支根据团委的要求,认真组织各团支部开展“推 优入党”工作;

    3.各团支部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 推荐名单,报院团总支审查;

    4.各团总支汇总“推优入党”情况,将推荐对象的“推优入 党”登记表等材料上报校团委;

    5.进行“推优入党”对象公示,听取意见;
    6.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的程序是:

    1.召开支委会,考察要求入党团员的现实表现,确定推优对象;

    2.将推荐对象上报团总支审查;

    3.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由推优对象自我介绍情况;

    4.支部团员投票推荐;

    5.填写《推优入党登记表》。并在支部意见一栏如实填写,应到团员与实到团员数,支部签署意见;

    6.上报院团总支。
    第二十五条 发展实习学生党员的条件:

    1.参加初级和短期党校集中培训并结业;

    2.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实习期间的表现以实习单位党组织证明材料为准);

    3.学习成绩合格。


    第七章 接受新团员程序

    第二十六条 接受新团员必须坚持《团章》规定的条件,履 行下列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报团总支审查,经审 查同意,领取入团志愿书;

    3.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

    4.提请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其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入团志愿书;

    (2)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3)团员发言,评价发展对象;

    (4)发展对象发言表态;

    (5) 举手表决。
    5.将团员大会形成的决议上报团总支;

    6.院团总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批,将审批后的新团员名册报团委备案;

    7.校团委发文公布新团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入团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
    籍,并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入团宣誓由团总支组织。


    第八章 团的组织原则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全体团员与团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团的纪律与 规定。团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对于重大问题,以 表决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团的干部按照本条例开展工作,不允许不参加团的工作、活动和例会的情况,确有特殊情况须请假。

    第三十条 对于不做团的工作,不以身作则,不起模范作用,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育不改而又受校纪处分的团干 部,经支部大会讨论,团总支审查,团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予以撤职处分。


    第九章 团内的评先与表彰

    第三十一条 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1.经常对团员青年进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 团员青年参加校内外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学习和工作 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2.团支部组织健全,支委工作扎实,干部团结,以身作则, 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口碑与威信;

    3.团支部学习风气好,有浓厚的学习氛围,不及格率低;

    4.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类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培养 团员青年的集体观念,提高其思想素质,使其在活动中增长见识, 发展才能,受到教益;

    5.做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能协同好与班委会的工作关 系,共同努力把班上工作搞好;

    6.团内的学习、生活开展正常,每月有两次以上的团内主题 活动。能按时交纳团费;

    7.能根据团的工作安排,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典型 事迹,能按时完成校团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8.及时宣传团中央、校党委、校团委的文件,认真组织支部 团员青年学习上级文件,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文化的推动者与创造 者。大胆探索新时期团员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

    9.团支部工作有特色,创新能力强,开展活动效果好,工作 规范化,工作作风好;

    10.协助校团委、团总支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11.团支部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评“红旗团支部”:

    (1)团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团内处分的团支部;

    (2)团员考试作弊者;

    (3)未完成团的工作任务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团费者;

    (4)团支部建设松散,班上不良风气盛行者;

    (5)团支部未按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2.团支部考核量化标准总分(上、下学期)进入全院(部)红旗团支部考核排名前 30%。

    第三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经常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站、爱心社、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 活动;

    2.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3.认真完成共青团交给的任务,在同学中能树立团员青年的 模范形象;

    4.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班级前 50%。 5.团员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评优:

    (1)受到行政处分或团内处分;

    (2)考试舞弊;

    (3)成绩不及格;
    (4)未完成团支部交给的任务;

    (5)不参加团内的工作、活动及不主动缴纳团费;

    (6)在同学当中不以身作则,不起模范作用并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

    (7)无故不参加志愿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担任校团委、院(部)团总支、团支部的干部;

    2.积极要求上进,能经常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校

    组织的政治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4.积极工作,圆满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成绩和带头作用突出;

    5.思想觉悟高,以身作则,遵规守纪;密切联系团员青年,认同程度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组织 能力强,热心为同学为集体服务;

    6.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班级前 50%;

    7.团干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评优:

    (1)受行政处分或团内处分;

    (2)考试作弊;

    (3)成绩不及格;

    (4)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校团委、团总支交给任务;

    (5)无故不参加志愿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选方法

    1.红旗团支部由各班团支部对照条件填写红旗团支部申报表提交团总支,团总支按 15%比例评选,经公示后上报团委,由 校团委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及创红旗团支部量化标准审批;

    2.优秀团干的评选由校团委会、团总支、团支部分别组织评选。

    3.优秀团员评优由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根据评优比例进行 民主推荐,经辅导员与团支部审核报团总支汇总审查,再上报校 团委审批;

    4.优秀团员按支部团员总数的 10%评选,优秀团干按照团 干人数的 20%评选。


    第十章 违纪团员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应进 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 看、开除团籍。

    1.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处以治安罚款者;

    (2)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钱财物,情节较轻者;

    (3)参与聚众闹事者;

    (4)建立不合法组织,情节较重者;

    (5)不按时交纳团费或不过团的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者。

    2.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1)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不做团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3)其他严重违犯校纪、团纪,造成恶劣影响,有必要给予处分者。

    3.下列情况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1)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者;

    (2)复制、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者;

    (3)组织聚众赌博者;

    (4)组织不法社团,经教育不改者;

    (5)不遵守大学生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后果者;

    (6)其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违纪行为,有必要给予处分者。

    第三十六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 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七条 对团员纪律处分的程序:

    1.召开支委会,研究对团员的处分等级;

    2.召开支部团员大会,通报违纪团员错误事实,并吸收本人参加,进行帮助教育,允许本人申辩;

    3.支部大会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意见,并形成决议;

    4.处分决议与本人见面,并签字,如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5.团支部将最终处理意见经团总支审查后,上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其程序是:

    1.团员向支部委员会递交退团书面申请报告;

    2.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

    3.团总支将处理意见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
    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是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 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再由团总支报学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一章 团员组织关系转递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团员在入校时须将团员档案转交至所在院(部) 团总支,各院(部)团总支汇总后交校团委,校团委进行认真清 理登记,交学生档案室,归于学生档案袋,并做好交接手续,毕 业时团员档案随学生档案转出。

    第四十一条 团员入校时应办理转组织关系手续,校团委凭团员组织关系,团员证进行团员登记,未转组织关系或无团员证 者,学校团组织不承认其团员身份,不能参与团内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团员每年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各团支部收 齐团员证,交各院(部)团总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团总支汇总 团员注册登记情况,将已注册团员名单造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团 委备案,一份自己保留存档。

    第四十三条 坚持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团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与利用。


    第十二章 团费收缴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团费由各支部收缴至各团总支,由团总支交计划财务处,到校团委备案,并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定期按比例上交。

    第四十五条 团费用于学校团工作经费支出,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作它用。

    第四十六条 团工作的经费支出,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医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试行)》(湖医党发〔2016〕 69 号)自动废止。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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